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2019-05-14 14:06:14来源: 沪民基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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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沪民基发〔2019〕5号 索取号:AA9106003-2019-009

  各区民政局:

  为全面实行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申领社会化管理,根据市社保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事项名称调整:原“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为“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2.人员范围调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费待遇申领纳入此事项范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至任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直接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实名制银行卡折。

  请各区根据事项调整要求,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

  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

  2.“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

  2019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

  “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doc

  “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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