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政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
2019-06-06 10:32:35来源: 山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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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省民政厅、山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进行完善。

  据了解,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补助申报条件的调整和运营补贴申报条件的调整两方面。其中,建设补助申报条件的修改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调整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

  对《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中“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负担”对《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中“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负担”做如下修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部门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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