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6-25 16:54:55来源: 合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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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合民〔2019〕4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登记号为HFGS-2019-49)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6月5日

《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9〕1号)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断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5%。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85%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60%。

  (三)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逐步补齐。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达到6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7%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

  (五)智慧养老创新发展。至少打造1个智慧养老机构。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具有合肥市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含开发区,下同)为每人每年60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年36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属城区70周岁以上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县(市)城关镇70周岁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县(市)城关镇以外地区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二)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2.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日常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公办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市老年公寓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费用可从运营补贴费用中支付。

  (五)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积极创建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市县级智慧养老综合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等模式。

  2.补助方式。依据合肥市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给予奖补。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六、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合民〔2018〕248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民政局 2019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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