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拟调整
2020-08-18 00:00:00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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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就《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入住养老机构,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将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低保家庭服务对象将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将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他重度残疾人将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


  《征求意见稿》明确“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包括城乡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按照《征求意见稿》,此次拟调整的补贴标准为: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


  资金结算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该项补助为“先服务、后结算”,每季度结算。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确认数据,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即享受规定的补助。同时,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将养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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