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1-03-26 00:00:00来源: 上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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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


  二、反应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上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编:200125


  (二)电子邮箱:shylfwc@126.com


  (三)传真:(021)63233741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4日


  

起草说明


  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021年3月施行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按照最新法规要求,市民政局与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草案)。


  

主要内容


  全文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内容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要求及部门职责。其中,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均包含在内。


  第二章为登记部分。主要内容为设立登记、业务范围、名称规范、分支机构的登记、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等内容。


  第三章为养老机构备案。从备案办理、备案材料、备案回执、备案变更四个方面,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备案要求。


  第四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三类,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服务与监督。主要内容为便民服务、信息共享、服务指导、备案信息公开及移除、现场检查、优惠扶持、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主要内容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要求、参照条款及实施日期。


点击查看《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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