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长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2018-09-27 09:04:50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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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民〔2018〕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8月21日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8年8月21日

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扎实推进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7〕252号)《长宁区养老“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府〔2018〕12号)等文件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一)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并在长宁区内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一年(含)以上;

  (二)凡法人登记的企业需经登记主管机关年检合格;

  (三)社会组织经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

  (四)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五)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六)企业及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措施)

  (一)实施建设补贴

  1.社会力量整合闲置社会资源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开办服务内容达三项(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

  2.社会力量举办的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记忆家园),其中全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须经登记并设置10-50张床位。根据上海市《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沪民福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已享受相关建设补贴的,我区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家;日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设置10张以上托位并为认知症老人提供6小时以上综合日间照料服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家。小型社区托养设施开展认知症日托型托养服务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时采取就高原则。

  3.社会力量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通过合理配置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一体化资源统筹”、“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一门式的办事窗口”等功能,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享受市级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60万;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800平方米的综合为老服务设施,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享受市级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万。

  4.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需在相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审核通过后拨付。

  (二)实施运营补贴

  1.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符合相关运营补贴条件,年服务老年人不低于3000人次,按照上一年度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予以运营补贴。

  2.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其运营补贴参照上海市《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沪民福发〔2018〕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贴。

  3.社会力量举办的日托型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按照上一年度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予以运营补贴。

  4.社会力量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设施,按小型社区托养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予以运营补贴。

  5.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运营满一年(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运营补贴。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其收费综合考虑前期投入、运营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其服务定价需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区采取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居家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配套设施。

  (五)养老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运营方按相关规定可申请水电气等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六)根据《上海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实施“多点经营”管理模式,方便连锁老年照护服务机构在工商(民政)办理登记注册。

  (七)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综合为老服务设施、长者照护之家、日间照料中心、居家照护机构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凡在我市运营三家(含)以上社区托养设施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含委托管理),经综合评估,可获得品牌化、连锁化奖励资金15万元。

  第四条 (监督和管理)

  (一)服务费用核定依据。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的服务费用将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及相关借记卡进行结算,刷卡记录的服务信息将统一归集至长宁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作为运营补贴的核定依据。

  (二)本办法所列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区民政局应做好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高效。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监督抽查和绩效后评价工作。

  (三) 企业或社区组织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其补贴和奖励资格,直至追回发放的补贴。

  第五条 (应用要求)

  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4日止。

  第七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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