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的通知
沪民养老发〔2022〕24 号
2023-01-03 00:00:00来源: 上海民政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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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本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现将《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


  1.目的依据


  1.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更多的养老服务和资源放到基层。


  1.2 贯彻《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织密网络,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达、服务可及。


  1.3 本指引从基本概念、建设原则、场所建设、设施配备、服务内容、服务开展、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本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2.基本要求


  2.1 基本内涵。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是指主要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城镇化地区的居民区层面设置,围绕老年人生活照料、社会交往、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养老“微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2 布局主体。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辖区特点规划布局。


  2.3 服务供给。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是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圈内的若干个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与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共同构成社区养老服务两个层级的服务供给。


  2.4 服务场景。老年人可以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和互助式养老服务,满足自身在生活照料、社会交往、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


  3.建设原则


  3.1 统筹设置。结合街镇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确定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数量和分布。


  3.2 分类发展。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聚焦居民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以提供家门口的日间照料和助餐服务为基本功能,其他服务内容可结合老年人需求和服务能力分类实施。


  3.3 因地制宜。立足区域老年人需求、服务资源、经济状况、空间条件、文化特色等合理确定家门口养老服务站面积、设施、服务功能、运营模式和保障措施,实现差异化发展。鼓励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


  4.场所建设


  4.1 布局要求。街镇应结合区域实际合理布局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力求达到日托、助餐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步行5—10分钟可达。对于老年人口较多、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居民区,可设置多个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委会可结合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


  4.2 选址要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设置在居民区内方便老年人出入活动的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无电梯建筑物的三楼及以上楼层。不应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


  4.3 场所来源。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可以设置在包括社区老年活动室或居民区其他可利用的各类设施场所。鼓励社区在现有居民区家门口综合服务场所内新增养老服务功能,或利用闲置的物业资源,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家门口养老服务站。


  4.4 面积要求。单独设置(使用独立的场所或虽设置在综合场所内但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上。依托社区老年活动室或其他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其用于日间照料和助餐服务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于场地资源紧张的街镇,可在同一居村范围内采取多处设施邻近整合的设置方式。服务功能辐射多个居民区或功能较多的站点,应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5.设施配备


  5.1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保持硬件设施安全,采光通风良好,环境整洁卫生。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室内外安装必要的无障碍辅助设施,进行必需的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设置户外活动场所。


  5.2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配备卫生间,具备空调等基本设备。按照相关专业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


  5.3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配备日间照料及助餐服务必需的躺椅、餐桌椅、消毒柜、冰箱等器材和设备。配备社会交往、文化娱乐等活动需要的家具器材;配备其他服务功能所需的器材和设备,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6.服务内容


  6.1 基本服务


  基本服务是指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微日托”。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配有相对独立的休息空间,不少于5个托位,每个托位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以日常看护型为主,有照护能力的可提供专业照护型日托服务。


  ——“微助餐”。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申请、站点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站点就餐座位不少于5个。餐食提供方应为街镇社区长者食堂或街镇认可的社会餐饮力量。


  6.2 拓展服务


  拓展服务是指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叠加于基本服务的支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微健康”。依托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医养结合、体养融合功能,为居民区老年人开展健康指导、辅助检查、运动健康等服务。


  ——“微顾问”。设置在居民区层面的服务站应配置养老顾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设置在小区层面的服务站可借助信息化设备提供智能养老顾问服务。


  ——“微助浴”。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站内助浴服务。


  ——“微展厅”。通过宣传资料、实物展示等形式宣传养老服务政策和政府推动的养老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服务站可设置小型辅具租赁、适老化改造展示角等。


  ——“微社交”。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社会交往、精神慰藉、社区关爱、邻里互助等支持类服务。


  ——“微生活”。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生活便民服务。


  6.3 其他个性化服务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可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资源禀赋,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如,智能设备应用辅导、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6.4 服务配置


  家门口服务站应当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两项基本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供一项或多项拓展服务或个性化服务。


  7.服务开展


  7.1 管理主体。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由所在街镇负责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财力支持。


  7.2 服务人员


  ——街镇应当为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运营配备必要的管理及工作人员,结合服务功能配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


  ——开展“微日托”“微助餐”“微健康”“微助浴”等服务需按相关行业部门要求配备服务人员。其中,提供“微助餐”的,需配备持有健康证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提供专业型“微日托”服务的,需配备持证养老护理员。


  ——鼓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7.3 运营方式。街镇可批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化运营,提高服务站点的集约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7.4 服务延伸。鼓励各街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将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配送至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丰富服务功能。鼓励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根据实际需求和能力向居家老年人延伸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7.5 服务安全。街镇应指导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建立服务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水电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遇到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街镇,在街镇和区相关部门指导下妥善处理。


  8.组织实施


  8.1 组织管理。街镇在区民政局指导下做好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运营、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家门口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和闲置资源的盘活利用,对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场地、用房提供保障。


  8.2 资金管理。街镇应依照相关要求,用好市、区各项补贴资金。鼓励街镇通过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社会资金等形式对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的设置与运营提供保障。


  8.3 信息管理。区民政局对新建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进行认定,并通过养老服务平台做好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信息管理,及时更新站点数量、点位、面积、功能等要素。


  8.4 日常管理。区民政局加强对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服务的监督检查,涉及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业务的,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市民政局适时对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服务开展抽查。


  8.5 标识标牌。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XXX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标识标牌,便于老年人识别。


  9.其他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纳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绩效考核。其设施面积可计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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