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养老部分
2019-02-12 11:16:34来源: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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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政局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方案(2018—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有关任务部署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全面履行民政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使命,上海市民政局于2019年1月24日结合上海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并正式发布。

  其中养老相关包括:

  第一条中的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努力实现农村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经办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实施;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和困境儿童得到有效关爱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农村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更加完善;村民自治健康有序,相关法规政策更加完善,村级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党组织领导下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村级综合服务站实现全覆盖,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有效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养老服务充分、平衡发展,街镇(乡)有“院(所)”、村有“点”的设施网络基本形成,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行政区划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特大型城市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婚俗、殡葬改革成效明显,婚姻、殡葬领域时代新风全面弘扬。

  (三)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职能、突出重点。聚焦织密兜牢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创新农村社区治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等重点工作领域,着眼于解决迫切问题、弥补短板弱项、健全长效机制,重点发力,精准施策。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推进。统筹城乡民政工作,统筹当前目标任务与长远战略规划,统筹民政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统筹传统工作方式与现代技术手段,集约推进、系统实施。

  第二条中的

  (五)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实施《上海市农村地区养老美好生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加大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农村养老设施配置均衡可及,形成街镇(乡)有“院”、片区有“所”、村有“点”的设施网络。到2020年,农村每个街镇(乡)至少建有1个标准化的养老院,满足中、重度老年人集中养护的需求;建设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到2019年实现街镇(乡)全覆盖,并按片区布局,加快“分中心”建设,形成一批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老年托养所;在村域范围全面推广老年人睦邻点建设,到2020年,纯农地区村组睦邻点实现全覆盖,全市农村地区示范睦邻点达到1500家,2022年达到2500家,“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互助式农村养老服务得到充分发展。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集团化运营模式,鼓励委托专业组织批量运营。加强农村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实现所有养老护理员均持证上岗,到2020年底,农村养老护理员持有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加快农村薄弱养老机构的改造,到2019年,完成对郊区街镇(乡)办、村办的薄弱养老机构的全面改造,全面改善设施设备条件;通过深化推进市区优质养老机构与郊区薄弱养老机构结对工作,不断提升农村薄弱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责任处室:老龄工作处、社会福利处)

  (六)加强农村残疾人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开展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评估。将“两项补贴”的发放纳入“全市通办”“一网通办”系统,更好地惠及残疾人。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床位与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养护床位共建共享的机制和办法,会同残联部门,建立重度残疾人机构养护工作体系。联合市残联、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慢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的实施办法,健全农村地区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设施网络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闭环管理和服务体系。会同市残联等部门,建立重度残疾人机构养护工作体系;做好农村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和服务。(责任处室:社会福利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九)深化农村殡葬改革。不断完善殡葬法规政策,积极推进《上海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编制工作,加强对各区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布局规划,科学确定设施布点和数量,力争到2022年,完成全市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全覆盖,解决“逝有所安”的重大民生问题。推进殡葬改革试点工作,推广“五位一体”散埋乱葬治理经验。加大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宣传力度,积极推行殡葬宣传进社区,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农村红白理事会等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农村居民自觉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责任处室:市殡葬管理处)



  政策全文请见:http://www.shmzj.gov.cn/gb/shmzj/node8/node194/u1ai46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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