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9-04-26 10:59:03来源: 天津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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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做好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解释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申请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各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事项的一门受理,告知申请人开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区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要及时与市场监管局沟通,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向辖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我市现行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和申请补贴基本程序。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危及老年人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对经营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相关结果应及时书面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做好监管。

  四、广泛开展宣传

  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民政部有关要求,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各区民政局要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现有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备案统计表

  2019年1月24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庞雨生;联系电话:2341300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____________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联系人: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 政 局(章)

  年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四、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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