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2019-09-11 17:01:38来源: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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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

  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应急厅【201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民政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民政部决定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9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宣传。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发动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卷调查、设置消防宣传点、组织应急疏散体验和灭火逃生演练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进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须知八条”(见下)为内容,印制和制作挂图、海报、手册、提示短片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广泛宣传。

  (二)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依托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多层次培训机制,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培训中,将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明白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集中警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组织观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片、火灾案例原因分析讲解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及入住老年人广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内部电子显示屏、背景广播、提示牌(栏)等开展消防安全提示警示,通过固定电视、楼宇电视循环播放消防安全提示教育短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要充分认清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力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推动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水平。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和通报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各项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梳理上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反馈工作进展,总结经验做法。请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请各省级民政部门将活动情况纳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19年总结报告,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须知八条

  一、养老服务机构要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二、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对入住老年人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教育员工懂得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逃生。

  四、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标准建成微型消防站,确保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到场处置,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五、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六、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养老服务机构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方法,教育其不要在床上吸烟。

  八、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要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重点转移救助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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