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不能不知的《民法典》条款
2020-05-27 11:17:22来源: 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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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即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共计 1260 条,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养老机构的主体性质、经营、管理与服务息息相关。


  今列出与老年人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及诉讼主体相关的几个法律条款,以期与朋友们共同关注、学习《民法典》。


  01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02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03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4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05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06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7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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