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这些亮点
2020-09-18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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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9月17日电(于子青) 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上午,民政部举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此次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是对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新《办法》共7章49条,与此前相比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将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亮点一:对养老机构概念的界定有所变化


  肖登峰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与之前相比,新《办法》删除了“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的表述,并完善了与养老机构服务有关的表述,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


  肖登峰表示,“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区分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发展方向。


  此外,新《办法》中增加了“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规定。肖登峰表示,其中一个考虑是床位数量过低的主体很难达到规章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和运营提出的制度性要求。但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下一步可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肖登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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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介绍相关情况


  亮点二:增加养老机构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发布会上,俞建良介绍,此次修订的《办法》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其他部分作了衔接。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的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俞建良说。


  同时,俞建良强调,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俞建良表示,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在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此外,俞建良介绍,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也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并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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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答记者问


  亮点三:提升养老机构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养老机构的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邦华在发布会上表示,疫情期间,全国养老机构在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下,采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但也暴露出养老机构在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不足。


  针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新《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应急能力作出了相应规定。李邦华介绍,《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新《办法》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也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李邦华表示,为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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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答记者问


  亮点四:完善安全保障工作要求


  安全大如天,安全工作是养老机构服务的底线。抓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也是此次新《办法》修订的重点。


  李邦华表示,此次新《办法》将消防、食品安全、建筑设施设备等相关领域的要求纳入其中,作出进一步重申、明确,并完善了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实行24小时值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此外,李邦华介绍,新《办法》在监管上还突出了对安全事项的监管,增加了对相关安全事项的处罚内容。“去年年底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届时《办法》也将与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衔接,未按照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李邦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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