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长三角优质养老产业供应商
2021-08-13 00:00:00来源: 上海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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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


“寻找长三角优质养老产业供应商”征集活动


  社会经济成长带来消费升级,在此市场背景与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布局的推动下,今天的长三角养老产业发展正进入黄金期。


  从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开始,到2020年统计局的《养老产业统计分类》的出台,养老行业从最初的市场化起步,迈向了如今的规范化、产业化发展道路。随着政策的完善和相关标准的相继出台,未来的养老产业发展趋势必将更加细化产业分支,更加注重产品质量。


  根据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在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下,于2019年正式成立上海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简称“长促中心”)。


  “长促中心”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区域,聚焦养老政策、养老行业运营管理、养老服务和产业发展领域专业研究,始终秉承“做好事业办产业,办好产业为事业”的发展理念,搭建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合作桥梁,为长三角养老行业发展提供产业协同、体系规划、标准规范、行业赋能服务。长期致力于整合地区上下游资源,推动长三角地区养老产业升级,促进长三角养老产业一体化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养老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项目的精准匹配。


  在经过产业化初期井喷式发展的各自为战后,如今的长三角养老产业更需要一个合作发展的契机。为此,上海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面向长三角区域发起“寻找长三角优质养老产业供应商”征集活动,旨在搭建一个综合产业对接服务平台,配套产业上下游需求供给,实现养老产业跨区域合作共赢。根据征集情况,入围企业还将被收录于《长三角养老产业导引(2021年)》。


  欢迎长三角区域内从事养老产业相关生产或服务的任何企业机构报名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让我们共同从养老行业内耕耘奋斗的从业者,成为产业巨变的见证者,行业发展的推动者。


号召


长三角养老服务优质供应商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背景,基于《深化长三角区域养老合作与发展合肥备忘录》、《长三角区域养老合作与发展上海共识》,为推动实现养老资源均衡分布、合理配置,鼓励发展异地养老,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长三角养老服务优质供应商库。


  第二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长三角养老服务优质供应商库所有成员。


  第三条 本公约内容为供应商库成员共识并认可。


  第四条 本公约目的为供应商库成员自律,营造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长三角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第五条 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贯彻党和国家、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养老政策的解读和研究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的讨论和制定工作,创造条件、制定行规,共同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七条 供应商成员将坚持初心、不忘使命,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学习、依法经营、坚持诚信、追求卓越、积极创新,致力于让长三角长者老有颐养,幸福安康,竭尽全力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感。


  第八条 供应商成员自愿促进行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经验交流、业务合作;以共识共享,共赢的心态共促成员业务发展。


  第九条 供应商成员不得损害成员单位信誉、侵犯成员单位商业秘密、恶意项目竞标、以不正当手段从成员单位获取客户资源、聘用其他成员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劳动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员工、未经授权使用其他成员单位商号、商标和标识、侵犯其他成员单位著作权、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 供应商库成员抓好业务培训,加强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及服务技能。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培育和维护成员单位的行业形象。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公约内容的,促进中心进行情况核实,对成员提出警告;对屡次违反公约的,造成不良影响,采取内部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除长三角养老服务优质供应商库,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公约的,内部表扬;在资源对接、项目推荐、对外宣传将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促进中心向成员传递养老产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应成员单位的意向及要求。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库成员之间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促进中心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供应商整体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成员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公约内容修订,需经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长三角养老服务优质供应商入库登记表(机构)

  附件2:长三角养老服务优质供应商入库登记表(产品类)

  (点击附件下载)


  登记表填写后请发送至邮箱:editor@csjyangla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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