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有调整
2015-11-20 00:00:00来源: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 2015-11-20
收藏(0) 赞(0)

      11月19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人社局了解到,市政府日前下发了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对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5年5月1日,《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第11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从1996年起计算,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补缴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内容为,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马鞍山市区、当涂县、和县和含山县分别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各县和市区制度各不相同,独立运行。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标准为300元,当涂县为160元,和县、含山县为140元。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14.18万人,按月领取保障金3.69万人,其中,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约7.55万人,按月领取保障金约2.24万人。今年1-10月份共发放保障金7500万元,预计全年发放1.10亿元,“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4亿元,实现了应保尽保。(记者柴胜松通讯员姜小兵)

本站原创文章可转载,但需注明来源于本站,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本站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有任何联动责任,本站概不负责。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90198转8044或400-775-9967 邮箱:editor@shanghaiyanglao.com

本站版权所有:上海新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shanghaiyanglao.com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7055077号-2

工信部网站链接:http://www.miitbeian.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

手机上海养老网

扫一扫

我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