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长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2018-09-27 14:09:57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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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长民〔2018〕37号



  为扎实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7〕252号)《长宁区养老“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府〔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三五”期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长宁区“一中心、多网点、全覆盖”的五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实现街镇全覆盖,培育一批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明显提升,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90%以上实现社会化运营。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种类

  根据《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的规定,对长宁区建设的各类设施进行明确的界定及定义。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提供非医疗类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综合为老服务设施、社区支持类服务设施。

  (一)社区托养服务设施

  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千人的规划要求进行落实,均衡覆盖街镇,兼顾服务半径。

  1.全托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者照护之家等)满足老年人就近托养需求,方便亲属照护和探视。

  2.日托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等)参照15分钟服务圈建设配置。

  3.助餐服务点可根据服务需求灵活设置,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送餐、集中用餐等服务。

  4.记忆家园——认知症照护机构是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建设的嵌入式、小规模、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托养服务设施,以满足中心城区认知症老人的就近照护需求,包括全托型和日托型两类。

  5.惠老家园——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是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建设的嵌入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托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

  每个街道、镇一般设置一个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生活服务等设施综合设置。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统筹为老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水平中的枢纽作用。设施建设依据《市老龄办等关于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6〕5号)《长宁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长民〔2018〕37号)等文件要求。

  (三)社区支持类服务设施建设

  1.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街道、镇应当按照每个居委会不少于一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建设要求,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场所。

  2.社区睦邻点建设。扶持培育社区睦邻点建设,鼓励利用居民自有住宅、闲置房屋等场所,发挥居民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老年人开展生活交往、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互助活动。

  3.社区适老性辅助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及适老性改造。

  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具体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举办。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等有关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千人,兼顾“15分钟服务圈”的规划要求配置,服务半径控制在1000米之内,并逐步形成 “一站多点”的设施网络。

  (一)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面积较大的街镇可以参照基本管理单元分片区建设,增加分中心的布点,建筑面积一般可在1000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区域面积较大的街镇及社区管理单元,可设立分中心。

  (二)长者照护之家:每街镇至少设置1家。总建筑面积最低在300平方米左右,其中,老年人居室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3,床位规模10-49张,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居室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按照老年人口数和需求情况合理布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生活照护等主体功能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根据《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沪民规〔2017〕4号)的规定,一般4-5个居委可设置一家。

  (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分为单一型和综合型两类,单一型助餐点仅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供餐能力不低于50客/餐;综合型助餐点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配送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其中,具备配送餐能力500客/餐以上,并同时承担2个以上助餐服务点膳食配送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助餐点的集中用餐场所至少应能容纳20名老人同时就餐。

  (五)社区老年活动室:每居委会设置1个,根据《关于本市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单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100平方米以上。

  (六)认知症社区托养设施(含全托型、日托型):根据街镇闲置资源实际情况设置。全托型建筑面积参照长者照护之家设置要求,开展日托服务的,其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80平方米,不少于10张托位。

  (七)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根据街镇闲置资源实际情况设置。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要求

  不同设施须根据要求进行法人登记或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长者照护之家须经法人登记,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须经法人登记或由取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须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中的综合型助餐点须经法人登记或由取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纳入行业清单管理。单一型助餐点须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认知症社区托养设施(含全托型、日托型)参考长者照护之家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求执行。

  小型社区托养设施须经法人登记或由取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经区民政局备案公告。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五、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要求

  (一)服务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各类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标准。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 1644-2010)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遵守国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

  (二)人员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收费管理。由街镇投资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确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四)安全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五)内部管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相关扶持政策

  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等设施的扶持政策及运营补贴按市、区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小型社区托养服务设施以及认知症社区托养服务设施按《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区民政局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对于不同街镇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资金、运营监管等问题。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二)分工合作,协调推进。各街镇要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多方面宣传养老服务设施,提高社区养老设施在老年人中的知晓度,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利用率。

  (三)加强宣传,完善监督。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宣传,积极引导老年人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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