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
2019-03-26 10:30:42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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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9〕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等13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粤民发〔2017〕88号)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入住我市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工作,现就《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17〕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护理补贴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同等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2019年1月1日前申报或发生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按照原标准、规定执行。

  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

  申请护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统一由所属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l—2018),对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定结果作为申请护理补贴的依据。实际入住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支付,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相关资助与护理补贴一并申报、审核、拨付。

  上述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包含动态性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8日。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资助申请表.doc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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