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州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
2019-04-08 09:25:12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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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修订的?

  2017年4月17日,广东省民政厅等13部门印发《转发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粤民发〔2017〕88号);2018年5月1日,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l—2018)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政策和标准要求,市民政局会市财政局启动了有关修订工作,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一是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标准。将公益性、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予以统一,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统一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是规范入住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要求申请护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从规定日期起,统一由所属区民政局通过公开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l—2018),对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定结果作为申请护理补贴的依据。

  三、相关经费来自哪里?

  一是调整标准后护理补贴新增的资金。沿用《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17〕7号)原有条款,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是规范入住老年人身体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新增的资金。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支付,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资助。

  四、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各民办养老机构如对《通知》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29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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