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式啃老?80岁老父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2020-09-29 10:45:37来源: 广州白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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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多岁的老余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搬离自己的住所。到底有什么矛盾使至亲的父子关系,发展到了对薄公堂的地步呢?


  01

  同住儿子儿媳不养老还啃老


  80多岁的老余退休前是医科大学的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因其贡献突出,2004年大学按政策为其分配了干部保障用房,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


  老余的二儿子阿明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与老余共同居住。阿明性格孤僻、脾气暴躁、无责任心,长期对母亲恶语相向,家庭矛盾越来约多,对此老余多次向大学保卫处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给老余及家庭成员造成巨大感情伤害,每日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中。


  为此,老余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明一家搬离住所,并支付自2015年至搬离前的占用费。


  02

  庭上否认啃老称同住是为照顾老人


  阿明夫妇辩称,该住所是老余夫妇婚后所分配的,两人对房产享有同等权利,其母亲不同意让其搬离,且老余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能要求他们搬离。关于占用费,该房产禁止租赁,因此不能收取费用。即使收取费用,因其只使用了一间房,不应收取如此高的费用。母亲并无老年痴呆症,其并非是造成母亲身体状况差的原因,并且与老人同住还可方便照顾父母,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


  03

  法院:占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1、阿明作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间,不仅未能尽到陪伴、照顾的义务,反而因缺乏沟通和关心,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可见阿明夫妇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余较严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2、老余及其妻子年事已高,如阿明夫妻继续与老余夫妇在房屋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而不利于老余夫妻的身心健康。现阿明夫妻虽无其他居所,但阿明于庭审中陈述其有收入来源,老余亦表示可帮助阿明一家人解决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难,故阿明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与老余暂时分开居住亦有利于暂缓矛盾、修补关系。希望阿明在暂时与父母分开居住期间,能够如其所言,继续照顾年迈父母的身体,待关系修补后重聚天伦之乐。


  3、综上,老余要求阿明夫妇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占用费问题,因此前是经老余同意居住的,故对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明夫妇在60日内搬离房屋。


  年轻人“啃老”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无论怎么说,“啃老”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宪法及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赡养父母的相关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人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正所谓“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最后,深小民想说,好好善待家中老人,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时才追悔莫及。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


  编辑整理:深圳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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