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
2019-04-25 14:14:01来源: 广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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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精神,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资源向居家服务、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鼓励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强化市场监管,优化服务环境,繁荣养老市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降低行业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来广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的指导服务,推动养老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通过一事一议、政府会议议定等方式优化审验手续。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以及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整合项目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相应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4.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共享、定期发布机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四川)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信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养老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信者给于更多的政策支持,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

  (二)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5.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加强养老院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制定统一的养老机构标志,扶持发展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优化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形成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和监督机制。推动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或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便捷、丰富的教育服务。

  6.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

  7.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积极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有效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个性化上门服务,切实提升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整合社工、志愿组织和养老服务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统筹推进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将服务链延伸到居家养老领域。

  8.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创新。以乡镇中心敬老院或其他福利机构为载体,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传统养老机构向现代养老中心转型。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加大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力度,探索农村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新模式。关注农村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9.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三)大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0.丰富老年产品供给。支持和鼓励企业创新开发老年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风险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集模式,推动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生活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开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1.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12.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认真实施好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重点扶持范围。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13.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各地要根据全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种类,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全面落实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14.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依法依规优先保障或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15.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支持专业课程(教材)研发、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积极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中高职衔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健全人才职业体系,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为老服务,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开展养老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打通养老服务人才晋级渠道。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全面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16.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各地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等补贴,健全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减免到位。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养老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报道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服务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对未达规范标准的养老机构,要主动服务,帮助其规范达标;对执法发现的问题,要督导限时整改。建立健全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相配套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相关地方性管理和服务标准。要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对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非法发行金融产品以及虐老欺老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严格养老场所、设施和服务安全监管,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健全督查机制,创新督查方式,拓展督查手段,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共同促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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