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虹口区、长宁区开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04-22 09:06:25来源: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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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虹口区、长宁区开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民养老发〔2019〕3号 索取号:AA9102003-2019-004


  虹口、长宁区民政局:


  为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我局在总结本市工作实践、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经综合考虑,决定在虹口、长宁两区开展试点。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内涵

  本次试点的“时间银行”项目,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度设计,鼓励和支持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非专业性的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记录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时间,储入其“时间银行”个人账户,以便将来兑换相同时长的服务。

  二、试点区域和时间

  各区可选择1—2个街道开展试点,也可全区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一年。

  三、服务内容和种类

  为便于“时间银行”养老服务的认定、存储和兑换,降低服务过程中的风险,试点期间的服务内容相对统一,以非专业性、非家政类(如保洁、做饭、洗衣等)且风险可控的服务项目为主,各试点街道可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服务内容。

  可在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送、看护、陪伴、助餐等。

  可提供的居家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陪伴、代办、助行、助医等。

  四、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

  (一)服务提供者

  各试点区可在60—70周岁之间(女性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身体健康且有服务意愿的退休人士中选择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依申请并经培训后提供服务。

  (二)服务对象

  各试点区可结合区域实际,确定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作为首批服务对象,免费赠与一定数量的享受服务时间。确定服务对象可优先考虑7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入等困难老年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等。

  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试点区需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五、服务时间

  (一)服务时间计算

  各试点区“时间银行”的设计,可以1小时为一个服务时间单位,每日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个人存储服务时间的可设最高限额,如600个小时。

  (二)服务时间兑换

  各试点区可明确,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提供一年或服务时间积累到一定数额(如100小时)后,在本人有服务需求时提出兑换,享受相应服务。特殊情况下经“时间银行”管理方审核同意,可由其直系亲属享用(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各试点区“时间银行”项目如不能运转、无法向服务提供者兑换存储的服务时,由项目启动时设立的托底性担保资金向市场购买同类服务,确保服务提供者可兑换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三)相关规定

  各试点区可明确,在一定服务时间(如200小时)内,服务提供者存储的服务时间等值兑换相同时长的服务,不兑换为实物奖励;达到一定数额(如200小时)后,可给予服务提供者一定非物质性的激励和优待措施;超过最高限额后,可将其服务时间超出的部分转换为积分,并可兑换物质性奖励。

  六、管理和运营要求

  (一)管理方式

  试点区民政局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本试点项目的方案设计、组织发动、培训认定、运营维护、争议处理等具体工作,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二)担保资金

  各试点区应设立托底性担保资金。可在区财政设立“时间银行”担保专户,明确由政府进行担保;也可由财政支持,依托公益基金会设立“时间银行”专项基金。各试点区可结合时间存储总额制定启用担保资金的条件及相关办法。

  (三)平台管理

  各试点区可以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为枢纽,作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的信息确认、签约服务等基础载体。各试点区应建设信息平台以支撑项目运营,也可依托区、街道现有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增加相应功能。信息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服务提供者账户开设、时间存储、服务项目发布和抢单、服务者和服务对象实名审核认证、签约单位管理、诚信信息记录及互通等。该信息平台应同步开发手机APP或小程序,并实现签到、打卡、上传服务记录等功能。

  (四)宣传推广

  各试点区应在本辖区内加强“时间银行”项目的宣传,扩大知晓率,使之区别于一般的志愿服务,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有序参与,形成服务时间存储和兑换的良性循环。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善试点方案,为全市积累经验。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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