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发放管理办法
2019-07-15 09:32:23来源: 苏州市民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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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民老〔2019〕10号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现将《苏州市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苏州市养老从业队伍培训和入职奖励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入职奖励发放标准和程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开展养老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一)凡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人员,或者其他愿意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二)享受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养老护理员,由各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承担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参照国家人社部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结束后,经人社部门考核后,成绩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养老护理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全市认可。

  (三)各市、区人社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区民政部门至少建立一个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并推动培训机构与本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更为广泛和紧密的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实习基地,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质量和培训能力。

  二、实施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励

  (一)发放对象

  凡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人员,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含法人登记在我市的链锁企业)中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满5周年的、且继续在我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申请入职奖励。入职奖励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含公益性岗位),以及养老服务企业的法人和股东。

  (二)奖励标准

  中专学历3万元,大学专科学历4万元,大学本科学历5万元,研究生学历6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自愿申报,于每年8月31日前,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网上填报相关信息,集中向当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

  2.受理。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应将拟奖励名单和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用人单位和当地网站公示7天。

  4.批准。公示无异议,当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批准,并上报苏州市民政局备案。

  (四)经费发放

  1.入职奖励从申请人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满5周年后,分3年申请,在次年的上半年发放,其中第一次发放30%、第二次发放30%、第三次发放40%。奖励金额拨付给用人单位后及时足额发放给申请人。

  2.入职奖励经费发放期间,申请人工作已满8周年的,按标准一次性拨付。不满8周年离开养老服务行业的,暂停剩余入职奖励发放;离开不超过6个月(含)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扣除离职时间,前后工作时间相加满1周年的,方可领取后续奖励经费;离职超过6个月的,必须重新工作满1周年后,方可领取后续奖励经费。满5周年后,又在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服务时间由从事过的养老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每个月的服务计划,经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确认,上传至网上,作为发放入职奖励的依据。

  3.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获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4.申请人在享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需提供新学历照片,剩余年度奖励可按对应新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

  5.申请人享受入职奖励完结后,不再因其学历变化另外给予入职奖励。

  6.入职奖励所需经费由养老服务组织所在县级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保障。

  (五)相关要求

  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入职奖励时必须是在职未退休人员(8月31日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申请入职奖励期间,已达退休年龄,取消剩余入职奖励发放。

  2.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和单位,虚报冒领入职奖励的,一经发现,停发个人特岗补贴、入职奖励、单位运营补贴和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入职奖励,并纳入征信系统。

  3.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的养老机构,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医、助急等服务内容。

  三、加强养老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一)扩大来源渠道。在稳定现有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本着“为我所用,不求所有”原则,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行业就业,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为老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市、区和有实力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制定人才吸引计划,积极吸引外省、市、国(境)外优秀人才,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二)建立登记制度。各市、区民政部门或养老服务组织及时将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录入苏州市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对第一学历是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纳入县级市区养老服务人才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职称的列入市级养老服务人才库。

  (三)弘扬表彰先进。大力表彰在养老服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养老护理人员,积极开展“最佳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大力宣扬各类先进典型,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优化养老护理人员成长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养老服务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拴心留人环境,给予养老服务人员更多的关爱,打造企业文化,用文化留人。

  (四)完善风险防范。加大各级福彩公益金和财政的投入,深入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责任保险,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保险范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防范养老从业人员为老服务风险。加强养老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汇集和完善,所有入职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和审批均通过苏州市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杜绝在全大市范围内一张证书重复享受持证奖励、入职奖励等一次性奖励补贴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组织落实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苏州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解释。本办法正式实施以后,相关市、区已出台的入职奖励办法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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