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疫情发生后,我们整理了全国多个省市出台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措施政策(汇总)
2020-03-06 14:57:10来源: 养老运营消消乐微信 作者:佩奇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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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4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共渡难关,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提早着手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实施“8+X”系列措施。

  我们收集汇总了国内多个省市出台的支持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平稳健康发展的扶持措施政策,以供参考。(时间不分先后,欢迎补充)

  山东临沂

  “惠7条”为山东省临沂市养老服务机构纾困解难

  2月28日,临沂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局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备案效率、运营补贴、疫情防控补助等方面出台了7条措施,切实为临沂市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

  补贴标准上调20% ,提高运营补贴。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资助要求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项目,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在市级每人每年补助400元、600元、1200元的基础上上调20%,达到480元、720元、1440元,上调时限为1个年度。

  奖补资金上调20%,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扶持。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时如老年人服务量等相关指标应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将本年度奖补资金上调20%;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并根据疫情影响情况适当上调服务单价。

  每人补贴100元,助力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对于在疫情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市财政根据封闭期间的在岗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数为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疫情防控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对于圆满完成疫情防控任务并取得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本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补资金上调50%;补助、奖补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提高老年人生活标准、补贴一线养老医护人员等用途。

  提供便利,落实中小养老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各项信贷、金融、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能够享受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税费延期缴纳、房租减免、援企稳岗服务、投融资支持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民政部门将为其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用心用情服务, 解决养老机构诉求。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养老机构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全面落实最新版的民政部《疫情防控指南》,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每日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帮助做好工作人员、入住老人和家属的心理疏导和解释劝慰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解决疫情期间养老机构诉求;帮助养老机构积极协调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保障。

  解后顾之忧,加强一线人员关怀激励。加强对疫情期间坚持一线的养老医护人员的关怀帮扶,详细了解本人及家庭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倡树养老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对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倾斜,提高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疫情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坚守一线的养老服务医护人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入职补助和职业技能补助的,市级财政在省、市标准的基础上将补助标准上调20%。

  来源: 琅琊新闻网 2020-03-02

  四川

  养老机构 防疫期间四川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

  3月4日,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通知,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运行成本激增压力,提升防疫信心,共克时艰,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此次补贴发放资金1640余万元,惠及16.4万余名老人。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此次补贴发放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行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发放标准按照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量,以100元/人为标准,对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营运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防疫物资等。

  据介绍,本次补贴资金从已提前下达的2020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通知中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准确审核发放本地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运营补贴。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平、透明,并于3月13日前发放到位。

  同时,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提高本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费等政策,并主动协调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帮助落实民办养老机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确保养老机构运营有保障。(记者 胡旭阳)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0-03-05

  天津

  市财政局拨付运营补贴2744.5万元 支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

  为支持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运营压力,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3月4日,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拨付2020年上半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2744.5万元,惠及全市300余家养老机构、2万余名老年人,与全市养老机构同心协力、共克时艰。

  本次拨付的资金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以及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为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100元;收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300元。

  下一步,市财政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督促各区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至养老机构。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2020-03-05

  安徽

  安徽省八条措施助力养老服务行业纾难解困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疫情防控,帮助养老服务行业纾难解困,3月4日,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业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皖民电〔2020〕6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行业八项扶持措施。

  一是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中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由各级民政部门主动联系,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二是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在缓缴执行期内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是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需要缴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免收6个月租金。

  四是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期限为3个月。

  五是提高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标准。本年度对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贴标准,从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上调至60%。

  六是发挥商业保险作用。要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及老人出险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对已脱保的养老机构,因疫情尚未办理续保手续的给予追溯。

  七是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明确2020年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可用于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置防疫物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在2020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八是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将规范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

  在明确八项扶持措施的同时,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计划安排13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疫情防控。(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2020-03-05

  江苏

  江苏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出台8条举措 支持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平稳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3月5日,省民政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税务局、银保监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8条支持举措,助力江苏养老服务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一是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是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机构减免租金。

  三是补贴养老服务经营成本。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入住率降低和暂停运营的养老机构、组织,可由各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疫情期间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可在各级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调剂解决。

  四是允许养老机构减免缓缴部分费用。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减缴缓缴的费种、期限和标准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落实。

  五是强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六是帮助养老机构恢复正常运营。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仍需实施封闭管理,坚决防止输入性疫情扩散。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新入院工作指南》等政策,在确保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稳妥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院和返院,逐步恢复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和服务。对于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且不具备隔离条件的,所在社区应积极协调符合防疫隔离观察规定条件的场所,观察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准予入院工作。

  七是保障养老机构必要物资供给。加强对养老机构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证所需粮油、肉蛋奶和新鲜蔬菜不脱档、不断供,保障养老机构日常运转。积极落实供应渠道,做好养老机构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消杀防护用品的供应,切实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需求。

  八是积极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企业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远程智能系统代替居家探访,及时掌握老年人身体状况,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开发形式多样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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